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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8、叉车的工作装置至少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在保证工作装置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前悬距最小;二是司机在无载行驶中,或无载起升过程中都能方便地看到货叉尖。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10、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