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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由于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没有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不用上报。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应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