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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3、门架、货叉架及非实心截面货叉(例如托盘堆垛车用空心截面货叉)等结构件应无缺件、脱焊、表面裂纹、异常变形。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9、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不适用。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