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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