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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4、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8、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不安全因素。对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中的巡回检查,一旦到维修期必须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