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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外环内全天24小时限制国I汽油车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对2005年前注册的国II汽油车实施外环限行。
3、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先撤离现场。
4、机动车可以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
7、两辆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擦事故后,为保证理赔,必须等保险公司人员到场鉴定后才能撤离现场。
8、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