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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2、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3、为保护出租车驾驶员隐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
5、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劳动者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出租汽车驾驶员已取得甲地从业资格证,现需到乙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其在乙地参加区域科目考试合格后,可在乙地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损坏的,驾驶员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