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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且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海上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根据现行《安全规程》要求内燃叉车应选用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4、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应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叉车应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节压力不需用工具或者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