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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4、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六十日内申请换证。
5、驾驶人记分没有达到满分,有罚款尚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6、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
7、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8、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