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查看更多精彩分析 | 刘鸿飞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50 台)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后,即使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7、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