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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若有人员因工作原因不得不在巷道中停留,则司机和相关人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场车紧急制动时,司机可先拉驻车制动后踩行车制动,也可踩离合器踏板或者将变速杆挂入空档。
6、为了保证叉车的作业安全,必须使叉车沿车身前后方向具有必要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称为纵向稳定性。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