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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4月15日起,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本市12条高架(城市快速路)及隧桥限行路段包括:
4、车辆在这种条件的道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0公里。
6、武汉市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可以保护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8、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