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不按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不得扣留其非机动车。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3、对因违停被拖移的机动车,车主需到各区交警大队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并将所有交通违法抓拍记录处理完毕。
4、车辆通过铁道路口时,应用低速挡安全通过,中途不得换挡,以避免发动机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