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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属于先行垫付性质,并非最终承担。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因此,题中“无需偿还”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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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贝学员7090
2026-04-22

学霸分析
老板丶来个哈德门
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责任人需承担最终的费用偿还责任,基金仅为临时保障受害人及时救治的过渡性资金,并非免除责任人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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