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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特种设备材料、技术、工艺清单。
5、蓄电池在充电之前,必须对充电设备、变阻器及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若有失灵或故障, 应在充电前排除。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7、《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