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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机车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5、门架、货叉架及非实心截面货叉(例如托盘堆垛车用空心截面货叉)等结构件应无缺件、脱焊、表面裂纹、异常变形。
6、叉车拆垛时,司机应将叉车慢慢驶近货堆,当货叉叉尖离货堆约 300 mm,并确保货叉升起时接触不到货堆时停下。
7、内燃叉车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值不得大于 90dB,蓄电池叉车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值不得大于70dB。
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