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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可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以上( )以下罚款。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情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