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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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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学员8834
2025-08-20

学霸分析
忘了,怎么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王半仙
道路上随便抛洒物品,对其他车辆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很容易干扰其他驾驶员的视线。

吴俊龙
驾驶机动车时不能向路上抛洒物品,会妨碍他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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