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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研究是否需要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8、叉车稳定性是指叉车在各种工作状况下抵抗倾覆(纵向和横向)的能力。它是叉车安全工作的一般条件。
9、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0、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聘(雇)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