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助基金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什么?A、追偿对象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人
B、管理人需在垫付费用后及时发起追偿
C、事故视频快处的电子文书可作为追偿辅助证据
D、无需区分事故责任,直接按100%比例追偿
答案:ABC

最佳分析

本题考察对《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追偿规则的准确理解。
-追偿对象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人: 正确。根据规定,追偿必须依法依据该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方(偿还义务人)进行。
-管理人需在垫付费用后及时发起追偿: 正确。规定明确要求“及时发起追偿”,以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事故视频快处的电子文书可作为追偿辅助证据: 正确。视频快处出具的电子认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确认责任、追偿债务的有效证据之一。
-无需区分事故责任,直接按100%比例追偿:错误。追偿比例需严格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如全部责任追100%,主要责任追70%等),并非一律按100%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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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W
2026-04-25

学霸分析
D调~E点
救助基金追偿须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偿还义务人,及时按责追偿(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视频快处电子文书可用,直接按100%追偿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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