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查看更多精彩分析 | 李二峰 |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4、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变更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