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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3、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其他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