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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六)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者物品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的;
(九)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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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闯
2025-01-19

学霸分析
疾风剑豪
驾驶机动车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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