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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缴纳罚款、罚金。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