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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无法辨认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3、驾驶机动车在铁路道口、桥梁、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能掉头。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与同车车道前车应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在来车方向50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9、驾驶人行车中意识到爆胎时,要轻踏制动踏板,缓慢减速停车。
10、涉及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