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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第96条第3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3000元罚款、记12分,予以如何处理该机动车。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同时还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6、《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采取线下快处时必须要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7、在道路上跟车行驶时,跟车距离不是主要的,只须保持与前车相等的速度,即可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9、发生车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