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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5、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