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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8、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规定: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1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