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分析

依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后,必须先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偿还义务人,再依法发起追偿,而非直接向事故受害人追偿;受害人是救助基金的受助方,并非被追偿对象。题干中“直接向受害人追偿、无需确定偿还义务人”的表述与法条规定完全相悖,因此说法错误。

扫一扫
查看更多精彩分析

✘哒 
2026-05-12

学霸分析
逗逗。
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当依法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偿还义务人,及时发起追偿。题干的表述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说法错误。

叫我通哥
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后,应向责任人(如肇事方)追偿,而非直接向事故受害人追偿。受害人无过错时无需承担偿还义务,故题干表述错误。

可以起飞不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并非免除责任,管理机构需依法追偿以保障基金持续运行。
答题技巧与答题口诀 嘀,扫码查看~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驾驶员考试官方微信
答题技巧与答题口诀 嘀,扫码查看~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驾驶员考试官方微信

发表试题分析,请先 登录 | 注册

添加我的分析


扫描上面二维码,到APP上发表您的独到见解!

昵称: 用户名:
您的IP:216.73.216.113 (会记录IP,请文明发言,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