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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3、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后,即使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