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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可以重复抽查,以评判抽查结果的可靠性。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禁止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7、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