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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属于监督范围。
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6 个月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采用气制动的叉车其制动系统的制动总泵皮碗或皮圈变形不会导致制动失效。
4、厂内机动车辆转向机构的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6、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事故报告与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不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