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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进行自行协商处理。
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5、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怎样处理?
8、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前变更车道时,应在进入实线区后,开启转向灯,变更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