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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责任人,会发放偿还通知书;到期仍不偿还的,管理机构可书面通知公安交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事故的机动车依法作出处理,这通常包括依法查封、扣押涉案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费用。
因此,对于拒不偿还的责任人,查封涉案车辆是法规明确的直接处理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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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我ふωйðめ唯独你
2026-03-10

学霸分析
奈何风雨吹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责任人,会发放偿还通知书;到期仍不偿还的,会书面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法对涉案机动车作出处理(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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