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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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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贝学员8888
2025-07-05

学霸分析
元贝学员2006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影响车辆号牌识别行为的,一次罚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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