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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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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里着迷*
2026-06-02

学霸分析
糖果
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宛曦
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一旦超过处理时间,公安部门又权利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

元贝学员9300
道路交通违法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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