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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3、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2016年4月15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禁止外省市临牌车辆通行。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9、对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合并索赔单证,可以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推行“多合一”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