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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4月15日起,本市12条高架(城市快速路)及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时间是每日7至10时,15时至20时(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4、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5、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6、遇前方路段车道减少行驶缓慢,为了有序、安全,应依次交替通行。
7、车辆在高速公路匝道提速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时,可直接驶入行车道。
8、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