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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3、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70公里。
4、市中区禁停道路只包括:旅游路、经十路、经七路、共青团路、经四路、舜耕路、英雄山路、大纬二路、济大路、六里山南路、经十一路、马鞍山路、经二路、玉函路、青年西路、顺河西街、纬一路、建设路。
7、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予以收缴,暂扣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5000元罚款、记12分。